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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730号

梁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陈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1730号

原告:梁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陈某1,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以及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漠不关心,双方经常争吵,根本无法沟通。另外,原、被告双方既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共同债务需要处理。鉴于上述理由,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陈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与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梁某于2016年7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1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梁某与陈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梁某与陈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梁某与陈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梁某要求与陈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雪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陈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