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290号原告胡桥建,自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芬,武汉市鑫佳和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林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桥建诉被告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樊静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梅爱萍、杨盼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陈丽芬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后被告陈丽芬于2016年7月28日到庭,领取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桥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美、李迁迁、被告陈丽芬的委托代理人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桥建诉称,被告陈丽芬于2015年7月7日向我借款21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胡桥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以资金暂时紧张为由,向我承诺2015年9月6日返还,并在借条下注明“此笔欠款已逾期未归还,下次还款时间为9月6日”。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我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丽芬向我返还借款本金2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丽芬承担。原告胡桥建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1份),证明被告陈丽芬向原告胡桥建借款的事实;证据二、工商银行转款凭证(4张),证明原告胡桥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丽芬支付180,000元。
被告陈丽芬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对借款金额有异议。我认为借款本金数额为200,000元。这200,000元支付是连续性行为,分多次转账完成的。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偿还,可以在一年内还款。被告陈丽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银行业务查询单(5页),证明原告胡桥建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共分五次向被告陈丽芬账户转款200,000元。
原告胡桥建与被告陈丽芬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陈丽芬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到胡桥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其后,被告陈丽芬未能返还借款,经原告胡桥建催讨后被告陈丽芬承诺于2015年9月6日返还借款,并在借条上注明“此笔欠款已逾期未归还,下次还款时间为9月6日”。上述借款系原告胡桥建自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给被告陈丽芬(2015年7月3日转账汇款100,000元;2015年7月6日转账汇款20,000元;2015年7月7日转账汇款两笔,分别为20,000元、30,000元;2015年7月14日转账汇款30,000元,转账汇款合计200,000元)。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转账付款的过程及数额均无异议。原告胡桥建主张另有15,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丽芬对此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及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胡桥建与被告陈丽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丽芬向原告胡桥建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陈丽芬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双方共同确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0,000元。被告陈丽芬虽于2015年7月7日出具一张金额为215,000元的借条,但该借款是分多次借的,借款的转账支付是分多次完成的连续过程。原告胡桥建主张以现金形式另行支付了15,000元,被告陈丽芬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胡桥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陈丽芬应向原告胡桥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桥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桥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25元,公告费250元,邮寄费20元,合计4,795元,由被告陈丽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 静
人民陪审员 梅爱萍
人民陪审员 杨盼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