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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5民初19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俞进一、肖功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俞进一,肖功成,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925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汇文东路239号。负责人杨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明,该支行员工。被告俞进一,男,1964年11月4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在建湖县。被告肖功成,女,1964年10月15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肖龙潮,男,1971年9月5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在建湖县。被告周春燕,女,1971年4月16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凌立华,男,1962年9月7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在建湖县。被告肖玉兰,女,1964年7月12日生,居民,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建湖支行)与俞进一、肖功成、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管维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明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建湖支行诉称:2016年8月31日,被告俞进一、肖功成向原告申请借款8万元,被告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作为联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俞进一、肖功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9999.99元,利息及罚息8927.12元,合计人民币88927.1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俞进一、肖功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88927.1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79999.99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被告结清之日止。被告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俞进一、肖功成、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如下:

一、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俞进一(配偶肖功成)、肖龙潮(配偶周春燕)、凌立华(配偶肖玉兰)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其中第一部通用条款中约定六被告自愿组合成立联保小组,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乙方的配偶同意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二部分专属条款基本内容如下表:序号
 
 
 合同编号(后四位)
 
 
 签订时间
 
 
 联保人
 
 
 每户最高贷款本金(万元)
 
 
 每户申请贷款期间
 
 
 
 
 1
 
 
 2369
 
 
 2016年8月31日
 
 
 俞进一
 (配偶 肖功成)
 肖龙潮
 (配偶 周春燕)
 凌立华
 (配偶 肖玉兰)
 
 
 8万元
 
 
 2016年8月 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
 
 
二、原告与被告俞进一、肖功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联保小组额度)》1份,基本内容如下表:序号
 
 
 合同编号(后四位)
 
 
 签订时间
 
 
 借款人
 及共同借款人
 
 
 授信额度(万元)
 
 
 额度单笔支用期限
 
 
 
 
 1
 
 
 2369-2
 
 
 2016年8月31日
 
 
 俞进一
 肖功成
 
 
 8万元
 
 
 12个月
 
 
合同另约定如下内容:1、贷款利率:年利率,采用固定利率。2、逾期还款付息罚息、复利利率:借款利率上浮30%。

三、2016年8月31日,被告俞进一向原告出具个人贷款(手工)借据1份,基本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8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8月31日于2017年8月31日)。3、年利率:12%。4、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5、还款情况:截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俞进一、肖功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9999.99元,利息及罚息8927.12元,合计人民币88927.11元。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俞进一、肖功成、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进一、肖功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9元,利息及罚息8927.12元(截止2018年3月30日),合计人民币88927.1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79999.99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加收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被告俞进一、肖功成肖龙潮、周春燕、凌立华、肖玉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管维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