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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90号之二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万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万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90号之二

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万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1444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明

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包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