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90号之二
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万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1444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明
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包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