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孟琼,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孟凡红与孟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正海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代理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