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卢龙县炫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林,总经理。住所地:卢龙县刘家营乡刘家口村北。原审被告人崔某某。辩护人李玉琴,河北蓝澳律师事实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卢龙县炫达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崔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冀0302刑初428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起诉,原审自诉人卢龙县炫达石材有限公司不服,以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认定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犯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龙县炫达石材有限公司系独资公司,其由法定代表人金才林个人出资成立。金才林与原审被告人崔某某间存在民事上的纠纷,崔某某诉金才林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形结案。上诉人卢龙县炫达石材有限公司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认定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犯侵占罪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臻喜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