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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697号

林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69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石狮市蚶江中心小学校长,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仲若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世谈、陈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仲若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担任石狮市蚶江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蚶江小学)校长期间,利用主持学校全面行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颜某、何某甲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颜某、何某甲、陈某、蔡某甲、李某、谢某证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蚶江中心小学教师个人档案信息登记表、蚶江镇人民政府任职通知、任免通知、校长工作职责、蚶江小学百年校庆筹委会成员名单、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增补合同、购销合同、订货合同、工程决算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工程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已完工程进度及资金核拨表、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蚶江小学科技楼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石狮市捷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石狮市历记名酒行证明2份、扣押财物清单、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自我交待材料。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己构成受贿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七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林某诉称:原审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程序涉嫌违法;其是在侦查阶段遭受疲劳审讯、恐吓威胁以及刑讯逼供情况下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讯问期间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全部参与侦查审讯人员到庭接受质询,一审均未予调查并排除相关非法证据;检察机关涉嫌滥用拘留权,在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违法羁押上诉人,涉嫌以刑事羁押手段强迫上诉人认罪;侦查机关违法连续拘传,从2015年4月8日9时许仅在出具询问通知书的情形下将上诉人传至检察院开始讯问到4月9日9时15分,也没有在询问期间形成原始笔录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人权;本案证人证言严重实失,漏洞百出,不具有可信性;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根据提交的林某妻子蔡某乙与证人蔡某甲谈话录音材料及录音光盘可以证实本案证人证言系违法获取,依法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的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就相关指控做出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有上诉人归案后的多次供述、自书材料以及相应的行贿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证据问题,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侦查机关对上诉人予以询问、传唤、拘留等侦查活动符合办案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本案证人陈某、何某甲、蔡某甲、李某、颜某的证言与上诉人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和自书材料内容吻合,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原判认定事实和罪名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上诉人林某在担任石狮市蚶江小学校长期间,利用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颜某、何某甲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某为取得林在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2.2010年至2012年间,上诉人林某先后5次在蚶江小学校长室及该校建设工地活动房,收受工程承包商何某甲为取得林在工程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0元及2张购物卡(共价值3000元)。具体为:(1)2010年中秋节期间,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何某甲贿送的1张价值1000元的捷龙超市购物卡。(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何某甲贿送的10000元。(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工地活动房,收受何某甲贿送的20000元。(4)2011年中秋节期间,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何某甲贿送的1张价值2000元的历记酒行购物卡。(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何某甲贿送的20000元。3.2012年10月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取得和感谢林在其公司承揽蚶江小学多媒体设备、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10000元。4.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石狮绿康教学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老板蔡某甲为取得和感谢林在其公司承包蚶江小学教学黑板和课桌椅采购项目质量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林某在蚶江小学校长室,收受多媒体设备承包商李某为取得和感谢林在其公司承包蚶江小学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等方面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2015年4月8日,侦查人员在石狮市蚶江小学将被告人林某带回审查。同月16日,林某的家属退出全部赃款。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颜某(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09年其公司中标承建蚶江小学科技楼工程,其是项目经理,该工程是项目部自负盈亏承建。工程2009年7月左右开工,2010年上半年完工。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林某泡茶聊天,希望学校能及时签批工程进度款。临走前,其拿出事先装有5000元的信封塞给林某,林某推辞后收下了。工程款的签批程序是先由监理签批,后由学校校长林某在进度款申请表上签字审批,再送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林某均有及时签批拨付工程款,对工程施工也很支持,没有刁难工程建设。2、证人何某甲(工程承包商)证言,证实2010年其挂靠南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包蚶江小学的教学楼综合大楼工程和教师宿舍楼工程,两个工程均在2012年左右完工。2010年至2012年间,其先后5次送了一些财物给蚶江小学的校长林某。送钱的目的是两个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要受到林某现场监督,工程款的拨付要通过他办理,并且其是挂靠他人公司承建,希望他不要刁难。(1)2010年中秋节期间,其携带一盒月饼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林某,并拿出一个红包给林,林某没说什么就将红包和月饼收下了。红包里装的是一张捷龙超市购物卡,价值1000元。(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提一袋茶叶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林某,将茶叶放到茶几上和林泡茶聊天,希望林支持其工作,临走前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的信封塞给林,林某一直推辞,其将钱放到茶几上就离开了。(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林某到建设工地活动房找其,两人泡茶聊天,林某临走时,其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个装有20000元的信封给林某,并说希望及时拨付工程款,林没说什么就将钱收下。(4)2011年中秋节期间,其到蚶江小学林某办公室找林,将一盒月饼送给林某,之后一起泡茶聊天。临走前,其塞给林一张价值2000元的历记酒卡,林某没说什么就收下了。(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蚶江小学林某的办公室找林,说工程快完工了,希望林某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临走前,其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000元的信封给林,林某略推辞后就收下了。以及2015年6月中旬,林某通过何某乙联系其见面,被其拒绝。3、证人陈某(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10日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其用信封装10000元放在一斤茶叶里,后提着这茶叶到蚶江小学林某的办公室找林,一进门其将茶叶递给林,并告诉说茶叶里装有10000元让他自己买两瓶酒喝,林某略推辞后就收下了,之后其就离开了。送钱是因为其公司承揽蚶江小学新综合楼多媒体教室的安装与服务项目,项目至2012年10月左右完工,林某对其公司很支持,审批通过了验收,为了感谢林某才送给他10000元。4、证人蔡某甲(石狮绿康教学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老板)证言,证实其公司2011年年底承包蚶江小学绿板和投影白板工程,2012年下半年承包蚶江小学课桌椅项目。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林某泡茶聊天,说到他们学校订购黑板和课桌椅到位安装情况,希望林某可以跟他们学校百年校庆筹委会沟通,尽快拨付货款,林说他会尽量。临走前,其拿出装有5000元的信封塞给林,林没说什么就收下了。送钱是因为林某是学校校长,其公司提供的绿板、课桌椅的质量要他们来监督验收,货款的拨付也要林某的签名证明。林某没有刁难,及时签名确认货款拨付,前期货款也有及时拨付,但后来因为学校没钱所以还欠其公司部分货款。且证实林某妻子蔡某乙有到公司问其是否送钱给林某的事情,其陈述以向检察机关所讲的为准。5、证人李某(原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林某泡茶聊天,说其打算自己创办一家计算机公司,希望以后学校业务多关照。林某有同意,临走前其塞给林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5000元的信封,林某没说什么就收下了。送钱是因为林某是蚶江小学校长,其2011年曾以双嘉公司名义承接他们小学的多媒体、网络项目,2013年其打算跳槽出来自己创办公司,希望学校有项目时尽量关照其公司。大约2014年,在林某的支持下,其创办的福建省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接了蚶江小学的多媒体换代工程等业务,完工后林某及时审批工程款。6、证人谢某(原蚶江镇蚶江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12月,其担任蚶江小学百年校庆筹委会主任,负责筹委会全面工作,林某任常务副主任,负责蚶江小学的基建,包括工程资金支出的审批、与财政的衔接工作。7、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中旬林某多次打电话让其约何某甲见面,但何某甲表示不愿意与林某见面。(二)书证1、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林某有收受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0000元的事实。2015年4月8日上午,侦查人员到蚶江小学将林某带至办案工作区审查,次日决定立案侦查,同月10日对林某刑事拘留;因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串供可能,对其予以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林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蚶江小学的单位性质;蚶江中心小学教师个人档案信息登记表、蚶江镇人民政府任职通知、任免通知,校长工作职责,证实上诉人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林某自2006年4月起至案发前任蚶江小学校长;蚶江小学百年校庆筹委会成员名单,证实上诉人林某担任筹委会常务副主任。3、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增补合同、购销合同,证实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蚶江小学、蚶江小学百年校庆筹备委员会签订多媒体设备等合同;订货合同、工程决算表,证实石狮绿康教学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蚶江小学百年校庆筹委会签订绿板、课桌椅等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工程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已完工程进度及资金核拨表、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蚶江小学科技楼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证实福建省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蚶江小学科技楼工程、福建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蚶江小学宿舍楼工程、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蚶江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实。4、证明2份,证实石狮市捷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购物卡面值等同于人民币价值,石狮市历记名酒行有销售商品卡,可到该店兑换等值商品。5、扣押财物清单、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上诉人林某的家属于2015年4月16日退出79000元。6、自我交代材料6份、悔过书1份,证实上诉人林某于2015年4月9日,自己书写交代分别收受颜某、何某甲等5人贿送的财物共计78000元;并写下悔过书,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表示悔过。7、自我交代材料1份,证实行贿人陈某于2015年2月11日自己书写交代其于2012年10月份在蚶江小学校长室送给上诉人林某100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先后六次对其收受何某甲、陈某、颜某、李某、蔡某甲等5人贿送的财物共价值78000元的事实供述在案。具体供述内容为:1、何某甲挂靠南安第三建设公司承包其学校的教学综合楼和教师宿舍楼工程,两工程同时开工,2010年下半年开工,2012年下半年完工。(1)2010年中秋期间,何某甲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手里提着一盒月饼,进来后他将月饼放在桌上,还递给其一个红包,说里面有一张购物卡,其收下了。何离开后,其打开红包发现是一张捷龙超市购物卡,过后去消费才知道购物卡价值1000元。(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甲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来时提着一袋茶叶,进门后他把茶叶放在桌旁,然后一起泡茶聊天,谈了工程建设上的问题。临走前,何从包里拿出一个信封塞给其,其推辞一下,何把信封放在茶桌上就走了。其发现里面装有10000元。(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学校建设工地活动房找何某甲了解工程进度,泡茶聊天后,何某甲塞给其一个信封,并说希望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其推辞一下后收下了信封,回家发现内有20000元。(4)2011年中秋期间,何某甲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泡茶聊天,来时拿着一盒月饼放在茶桌上。其向何咨询建设工程是否有需要校方解决的问题,临走前,何从包里拿出一张历记酒卡塞给其,其收下了,后来去消费才知道酒卡价值2000元。(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甲到其校长室聊天泡茶,向其汇报工程即将完工的一些事宜,希望校方及时兑现工程款。临走前,何从包里拿出一个信封塞给其,其推辞不了就收下了,回家后发现信封里面是20000元。何某甲送钱是因为其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质量及进度款的拨付,且何某甲是以挂靠方式承建工程,按规定应予废标或解除合同,其没有按照规定处理。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泡茶聊天,来时手里还提着一袋茶叶。临走前,陈某拿出一个信封,说希望工程款拨付及时一点。其收下信封,回家后发现里面有10000元。送钱是因为陈某经营的福建双嘉计算机公司中标承建蚶江小学的多媒体工程,其是小学校长,负责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拨付的签字证明,陈某希望得到校方的支持并及时沟通筹委会兑现工程款。3、2013年下半年,李某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泡茶聊天,李说他准备跳槽出来自己新开一家计算机公司,希望以后学校的计算机类工程关照他。临走前,李塞其一个信封,回家后,其发现里面有5000元。后来蚶江小学的计算机类工程,其都尽量安排给李承建。4、颜某挂靠福建省泉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蚶江小学科技楼。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颜某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泡茶聊天,临走前颜塞给其一个信封,其收下了,信封里有5000元。送钱是因为其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及进度款的审批拨付,颜某希望得到校方配合,及时支付进度款,其有及时帮解决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并每期及时拨付工程款。颜挂靠承包工程不合法,其没有按规定按废标处理或清退。5、蔡某甲是石狮市绿康学校设备用品公司老板,承包蚶江小学的课桌配置及黑板安装工程,2012年上半年承包建设,下半年完工,工程金额大概30万元,该工程是蚶江小学自筹出资,由学校百年校庆筹委会支付。2012年下半年,蔡某甲到蚶江小学校长室找其泡茶聊天,希望其与筹委会沟通,及时兑现工程款。临走前,蔡递给其一个信封,收下后回家发现里面有5000元。辩护人提交的蚶江小学校庆筹委会工作人员例会会议记录、蚶江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工程招标公告等证据材料并不足以否认林某具有相关职务便利的事实,亦不影响上诉人收受何某甲等人贿赂款犯罪事实的认定;提交的蔡某乙与蔡某甲谈话录音整理材料及录音光盘,与蔡某甲的证言相互矛盾,且证据来源不合法;故对辩护人提交的三份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针对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林某及辩护人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受到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下所作,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审程序违法的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的本案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2015年4月8日通知林某接受询问后的第二日,即4月9日上诉人林某即自书交代收受何某甲等人贿送的钱款78000元,从2015年4月10日侦查机关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开始,直至2015年6月26日取保候审后再次刑事拘留的五次讯问笔录中,上诉人林某分别供述收受何某甲、陈某、李某等6人贿赂款项合计78000元的详细过程,且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该五份讯问笔录及历次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过程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每次讯问持续时间均不超过2小时,讯问期间均有给予上诉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时上诉人神态正常、表述自然、情绪稳定,足以反映侦查人员均依法对林某进行讯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见,除收受陈某贿送1万元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外,其余犯罪事实均是上诉人林某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至起诉阶段上诉人林某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多次供述内容稳定,且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因此可以排除上诉人林某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可能。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此节相关诉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滥用拘留权,连续拘传,侦查程序违法,侵犯人权等相关诉辩意见。经查,本案相关工作说明、询问通知书、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掌握林某涉嫌受贿线索后,于2015年4月8日9时通知林某接受询问,于次日决定对林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林某,林某自书供认收受陈某等人贿送人民币78000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即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对其进行讯问,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同年6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上述过程显示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该部分诉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在本案证人证言严重失实,相关证人均未到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陈某、何某甲、蔡某甲、李某、颜某等人均陈述他们为了与林某搞好关系,在各自承包学校相关工程过程中得到他的支持而贿送钱款给林某的事实,与上诉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可相互印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足以确认,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诉辩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相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0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上诉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上诉人进行处罚,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林某及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等诉辩意见依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志同

审 判 员  张 黛

代理

审判员  蔡凌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