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蓝勇强,男,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权念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