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民初2297号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蓝勇强,男,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权念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