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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02号

陈伟申请执行张昕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张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张昕,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本院受理的陈伟申请执行张昕共同共有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属于张昕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56号1-11203号房屋(权属证号1125106022-40-1-11203)过户至申请人陈伟(身份证号610113197506261658)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马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