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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执730号

植淑金刑事罚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植淑金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4执7301号移送执行人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植淑金,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植淑金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植淑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植淑金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并到国土、房管、金融机构、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调查财产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84执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基

审 判 员  赖累芳

人民陪审员  潘瑞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永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