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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888号

陈某与潘宗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潘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888号

原告:陈某,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

被告:潘宗文,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8********,住所地:吴川市王村港镇鸡鸣古村***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潘宗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潘宗文离婚;2、婚生女儿潘某2由被告抚养,潘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就同居生活,怀孕后迫于压力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14日生下女儿潘某1,××××年××月××日生下次女潘某3。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原告经常在发怒中失控以头撞墙,但被告从来都是等原告撞到头破血流后才前来假惺惺的制止。被告嗜赌,对家庭不闻不问,××也依然照赌不误。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导致家庭贫困,被告母亲竟将责任落到原告身上,说是原告命不好所致。原告在被告家庭生活就如同生活在一个陌生环境,被告家庭人情淡漠,任何事情都不会主动帮忙,还公然声明支持被告以赌为业。原告生病住院治疗,回来还遭到被告及其家人出言挖苦。原告靠娘家接济才得以生活至今,独力一人将孩子带大。

原告早已心灰意冷,今年年初吵架后就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从这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无奈具状起诉。

被告潘宗文辩称:

一、原告诉被告大打出手、嗜赌、懒做不是事实。2016年5月初,原告到医院打完下胎针后才回家告知被告,被告是有点生气说,生孩子是夫妻双方决定的权利,怎能不先征求丈夫意见。就这样,原告赌气几天不说话,就回娘家了。而被告又去茂名打工了,回家听母亲说媳妇起诉要离婚,家要散了,被告和母亲抱哭一场。在冷静下来,思前想后,觉得对妻子打胎回来后,作为丈夫的照顾不够,但不存在原告在诉状所写的被告大打出手、嗜赌、懒做的事实。

二、被告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被告虽外出打工,但经常回家看望妻儿,给钱妻子,并经常征求妻子意见,如不同意丈夫外出打工,丈夫可回来,与妻同甘共苦。原告作为妻子在家带养两个孩子辛苦,又孝敬母亲,是个好媳妇,特表明被告对妻子的爱意,并深深地爱着对方。综上,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同时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不想留下破碎的家,给双方、孩子造成和带来痛苦。望法官给被告与原告一个和好的机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7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3。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家庭经济收入不高,原告埋怨被告未努力工作、嗜赌、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时有争吵,致感情逐渐冷淡。原告觉得被告的家人亦偏爱被告,对己冷漠,在今年年初发生争吵后,原告便搬回娘家居住。2016年6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结婚,且婚后已生育了两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婚后会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明显是沟通不足,并非夫妻之间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作为丈夫的一方,应该多与妻子交流情感,陪伴妻女,让妻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作为妻子的一方,应该体贴、理解丈夫,用温和的、谈心的方式指正其不足之处,不应采取过激的行为。过激的行为不仅伤及身体,更会伤及双方之间的感情。被告在答辩中也反省自己,流露出悔意,同时表达了对原告的爱意,并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对,多些沟通彼此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阂,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

原告诉称被告嗜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家庭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宗文离婚。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国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