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7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春艳,女,汉族。
上诉人雷春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人雷春艳上诉称,2006年11月份,她在西兰路双照街道办打扫卫生,每月200元由12月份上涨到300元。2009年4月区人大检查工作时问大家每月多少工资,大家都说是600元工资,而她却拿了300元工资,从而引起了她上访,街道办就不让她打扫卫生了,又不给她补发工资。她诉至法院,法院只判回所欠她的工资,而没有依法判回因不签劳务合同所欠工资双倍支付。以及因拖欠工资造成上访的诉讼损失。她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她一审没有提双赔,维持了一审判决,她再次起诉至秦都法院,秦都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受理她的起诉,她因而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6)陕0402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双倍支付所欠工资5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雷春艳由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安排打扫其辖区内西兰路卫生,雷春艳曾因向双照街道办追索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做出(2015)秦民初字第02736号民事判决,判令双照街道办支付雷春艳劳务费5700元。上诉人雷春艳本次起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判令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支付其双倍工资,该诉讼请求的前提是上诉人与双照街道办存在劳动关系,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仲屹
审 判 员 庞 宏
代理
审判员 柯彦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