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文东,
被执行人:纪长春。本院在执行范文东申请执行纪长春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攀 来源:
范文东与纪长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文东,
被执行人:纪长春。本院在执行范文东申请执行纪长春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