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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87号之一

范文东与纪长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文东,纪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文东,

被执行人:纪长春。本院在执行范文东申请执行纪长春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