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钱胜,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卫,男,汉族,现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友谊因与被上诉人刘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友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4.5元,由上诉人王友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春
审判员 钱跟东
审判员 杨似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