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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256号

梁德群与唐君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梁德群,唐君燕,唐成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256号

原告:梁德群,女,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唐君燕,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唐成业,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德群与被告唐君燕、第三人唐成业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本院以法院专递向原告梁德群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相关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梁德群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德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钰娟

人民陪审员  周 全

人民陪审员  卿胜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