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506号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中福,系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杜海永,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承德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海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海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