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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621号

王林与刘海林,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林,刘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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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621号

原告:王林,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

被告:刘海林,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79号电信综合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8369-0。

负责人: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王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