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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930号

刘功与吕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功,吕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30民初930号原告刘功,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京南第一涮火锅城业主。被告吕雷,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孟村回族自治县土地局在岗职工,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刘功、被告吕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功、被告吕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吕雷立即给付欠款835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京南第一涮火锅城消费共计8354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予偿还。

被告吕雷辩称,欠条确实是我写的,数额也是8354元,但是我已经还刘功的哥哥刘健1000元,放在辛店镇政府门岗老头那1000元,是原告派人拿的。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答辩,本院对以下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至2015年12月1日,被告吕雷在原告刘功经营的京南第一涮火锅城消费共计8354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刘功现金(大写)捌仟叁佰伍拾肆(小写)8354欠款单位吕雷电话150××××9111欠款人签字吕雷2015年12月1日。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口头餐饮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刘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吕雷未支付相应对价,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餐饮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吕雷主张已经给付原告刘功2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被告吕雷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雷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功8354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5元,共计130元,由被告吕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香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哈庆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