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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216号

刘冬雪、安徽毛毛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冬雪,安徽毛毛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冬雪,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执行人:安徽毛毛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座2108。

法定代表人:黄家海,机构代码:33676333-5。本院在执行刘冬雪与安徽毛毛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3333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反馈信息、无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执行,车辆无反馈信息,工商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结本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劳人仲裁字第1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