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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43号之三

北京北汽兴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北汽兴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43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北汽兴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张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长生,董事长。

被

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长生,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北汽兴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北汽兴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财产共7580539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价值7580539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黄骅市205国道东纬五路南3××号房产(房证号20161432),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