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刑终2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卫平。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陶永元,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原审被告人吴某甲。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由孝昌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熊某。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抓获,2015年9月1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由孝昌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某甲。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由孝昌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甲。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卫平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吴某甲、熊某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92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卫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熊某、黄某甲、周某甲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均未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罪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黄卫平与夏某在孝昌县邹岗镇周兴小学吃晚饭时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卫平便电话邀约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与吴某甲正在邹岗镇新月航网吧上网,被告人黄某甲让被告人吴某甲找一辆车,并接上被告人周某甲,三人乘车赶到邹岗镇周兴小学,在没有找到夏某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持匕首将夏某驾驶的小汽车的轮胎扎破,被告人周某甲持砖块将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该车毁损价值为3599元。后该车由徐某垫付现金4100元找宋成方予以修理,黄卫平事后向徐某支付该修车费用。2、2013年11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黄卫平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熊某等人去打夏某,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熊某等人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前往邹岗镇四知堂酒店门前,在没有找到夏某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给被告人黄卫平打电话,被告人黄卫平让把夏某车子的轮胎扎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熊某持匕首将夏某停放在邹岗镇四知堂酒店门前的小车的四条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车毁损价值为4500元。3、被告人黄卫平因工程承包之事与卢春阶产生纠纷。2011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卫平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开车前往孝昌县邹岗镇旗杆村卢春阶的施工工地,被告人黄卫平叫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将工地上水管等物毁坏,被告人黄卫平用脚踹卢春阶之妻胡某下身,导致胡某流产。经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出生于1982年7月25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胡砦村胡家砦;其伤后于2011年5月1日至5月6日在孝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上,被告人黄卫平寻衅滋事三次,毁损财物价值8099元及造成轻伤一人;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二次,毁损财物价值8099;被告人熊某参与寻衅滋事一次,毁损财物价值4500元;被告人周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一次,毁损财物价值3599元。2015年9月3日,被告人熊某准备乘机回孝昌县公安局投案时,在银川河东机场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抓获。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夏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夏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下午18点多钟,我与黄某甲在邹岗镇新月航网吧上网,黄某甲接到黄卫平的电话,黄卫平说他在周兴小学跟别人扯皮,叫黄某甲带几个人过去帮忙。黄某甲接完电话就叫我到街上找车,我就到街上找了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我俩上车后到周某甲家接上周某甲一起赶到周兴小学。下车后看到黄卫平和旁边人在理论,我们来到黄卫平身边,黄卫平对我们说:去把他车砸了。我们来到夏某车旁,我和黄某甲持匕首将夏某车的三条轮胎扎破,周某甲持砖块将夏某车的玻璃砸破后,我们就坐黄卫平的车回邹岗了。一个月后的一天,我和黄某甲去吴某2家玩,看见黄卫平、熊某、吴某2等人在那,黄卫平对我们说:夏某在四知堂吃饭,你们去找他。然后我、黄某甲、熊某就去车库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把,去四知堂等夏某下来,等了近一个小时没见夏某下来,黄某甲就给黄卫平打电话,黄某甲打完电话说黄卫平叫把他车的轮胎扎了。我们听说后就持匕首将夏某车的四条轮胎扎破。(2)、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我接到黄某甲的电话,他叫我到吴某2家去。我去后,看见黄卫平、黄某甲、小凯、刘辉等人都在客厅,黄某甲说去四知堂找夏某,我们就去一个车库拿了几根洋镐把,去四知堂门口等夏某,等了一个多小时,没见夏某出来,黄某甲就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黄某甲指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说:去把夏某车的轮胎扎了。我们听后就去把黑色越野车的轮胎扎破后离开了。(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与吴某甲在邹岗镇新月航网吧上网时接到黄卫平的电话,他说他在周兴小学跟别人扯皮,叫我过去帮忙。我接完电话就叫吴某甲到街上找车。我俩上车后到周某甲家接上周某甲一起赶到周兴小学。下车后看到黄卫平和很多老师站在食堂旁,我们来到黄卫平身边,黄卫平骂骂咧咧地对我们说:去把夏某找着打一顿。我们在学校没有找到夏某,黄卫平指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说:去把他车砸了。我们来到夏某车旁,吴某甲持匕首将夏某车的三条轮胎扎破,周某甲持砖块将夏某车的玻璃砸破后,我们就坐黄卫平的车回邹岗了。2013年11月底的一天,黄卫平与我、熊某、吴某甲、王某、刘辉等人在吴某2家玩,黄卫平对我们说:夏某在四知堂吃饭,你们去等夏某吃完饭下来时把他打一顿,他的车牌尾数为222。我们听完后就去黄卫平的车库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棒,然后去四知堂等夏某下来,等了近一个小时没见夏某下来,我就给黄卫平打电话,黄卫平说那就把他车的轮胎扎了。熊某、吴某甲、刘辉听说后就持匕首将夏某车的四条轮胎扎破。2011年快到夏天的一天上午,黄某接到黄卫平的电话后,叫我跟他一起去牛迹山,于是我就坐他的车一起去了牛迹山。下车后看到黄卫平在那,他叫我们跟他一起去把卢春阶工地上的工人赶走,不许他们施工。到工地后,黄卫平叫我去砍水管,我就在他车后备箱里拿刀去砍了一根水管。我砍水管时,看见胡某也在那里,黄卫平一脚将胡某蹬在地上,黄某在那扯。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走了。(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接到黄某甲的电话,他说三叔(黄卫平)在周兴小学和别人扯皮,叫我们过去帮忙。我从家出来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门口,上车后看到黄某甲、吴某甲在车里,车里还有一根木棒。车到周兴小学后,黄卫平的舅兄叫我们找夏某,我们没有找到夏某,就来到夏某车子旁,我用砖块将夏某车子玻璃砸破了,我看见黄某甲、吴某甲拿匕首将夏某的车子轮胎扎破了。后我们与黄卫平一起乘车回到了邹岗。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我是来报案的。今天(2013年11月28日)17时许,我和枣林村的梅书记在四知堂吃饭,吃完饭准备送梅书记走时,我看见几个年青伢拿着棍棒在我车对面站着,我估计他们是来打我的。我就给我哥哥董巨波打电话叫他来接我,他来后就劝年轻伢不要闹事,但他们不听,还是把我车子的四条轮胎扎破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黄卫平等人在周兴小学吃饭时和黄卫平发生争吵,他叫人来打我,我跑了。他叫来的人就把我车的三条轮胎扎破了,挡风玻璃也打破了。(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从邹岗街上买菜回我爱人卢春阶修渠道的工地做饭,到工地后,看见从牛迹山下来两辆小车。车到工地后,黄卫平从车上下来,他在工地上捡起一根树棒朝我走来。我看他很凶,就对他说:我现在怀孕了,你不能打我。他说:把你打流产也不怕。说完就用棍子朝我腰部打来,他打了我四下,我感到很疼痛。打第五下时,黄某把棍子抢去丢在地上,黄卫平就用脚使劲朝我下身蹬了一脚,我感到下身很痛。黄某见黄卫平还要打我,就把我拉到旁边去了。黄卫平对一起来的年轻人说,去把工地上的东西都砍掉。年轻人听后就用刀把水管等东西毁损了。黄卫平离开后,派出所民警把我送到邹岗卫生院,后来转到孝南区妇幼医院。第二天下午我就流产了。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我、黄某甲、吴某甲、黄卫平等人在吴某2家玩,黄卫平对我们说:夏某有些狂,很不给我面子,你们去把他教训一顿。听完后我们几个就拿着洋镐把去找夏某,找了一会没找到,我就回去了。后来听说他们在四知堂门前把夏某车的轮胎扎破了。(2)、证人徐某、周某1、吴某1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卫平与夏某发生争吵后,打电话叫来四、五个年轻伢将夏某小车轮胎扎破及车窗玻璃打破的事实。徐某还证实,此次夏某小车的修理费由他先垫付,后来黄卫平将修理费给了他。(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黄卫平打电话给我,叫我开车带上黄某甲,去卢春阶的工地找卢春阶。于是我开车带上黄某甲去了卢春阶位于牛迹山的工地。下车后,我看到黄卫平和卢春阶的老婆胡某都在那儿,黄卫平上前一脚把胡某踢倒在地上。因为我认识胡某,就上去把黄卫平抱住,叫胡某离开。黄卫平就叫黄某甲去砍管子,黄某甲就去把水管砍了。(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我正在医院妇产科值班,胡某捂着肚子来到我办公室,她说她怀有身孕被人打了,下身在出血。我检查完后对胡某说:孩子估计保不住,先打保胎针再看。打完针胡某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胡某又来了,检查发现下身还在出血,我就让她赶紧转院,她就转院去孝感了。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卫平等人两次毁损夏某小车轮胎及车窗玻璃价值分别为3599元和4500元。5、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及其家属对被害人夏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熊某于2015年9月3日在银川河东机场准备购买机票回孝昌公安局邹岗派出所投案时,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干警抓获。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交的证据:被害人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出生于1982年7月25日;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胡砦村胡家砦;孝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证实其伤后于2011年5月1日至5月6日在孝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有被告人黄卫平、吴某甲、熊某、黄某甲、周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黄卫平将自己位于孝昌县邹岗镇怡景园小区六楼的家中钥匙交给王某、汤某等人,先后多次提供给王某、周某甲、周某2、邱某、吴某2、汤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我、汤某、汤凯强等人多次用自制的吸壶在黄卫平六楼的家中吸食“麻果”。我看见黄卫平在另一个房间吸食,黄卫平把他家钥匙给了我一把,我们想玩就自己开门进去。(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我们在黄卫平六楼的家中吸毒有二十余次,黄卫平至少有十余次和我们一起吸毒。第一次是2015年2月份的一天,黄卫平叫我去买麻将桌,麻将桌买回后,有我、王三、黄卫平、吴某2、黄云涛、刘艳辉、杨泽景及一些我不认识的人边打麻将边吸食毒品。这是我第一次在黄卫平他家跟他一起吸食“麻果”。过了几天,我、王三、王某、黄卫平、汤某在黄卫平六楼的家又开始吸食“麻果”,共吸食了二十多颗。我们去黄卫平六楼的家吸食“麻果”,有时是黄卫平开门,有时是有钥匙的人开门。黄卫平肯定知道我们在他家吸毒,因为今年有十余次他和我们一起吸食。(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我心情不好,想吸食“麻果”,就给王宇强打电话,他说在黄卫平六楼家中。我去后看见王宇强、汤凯强用自制的矿泉水壶在吸食“麻果”。我就给王宇强200元钱,他给我4颗“麻果”,我就和他们一起边聊天边吸食。黄卫平知道周某甲、汤某、王某等人在他六楼的家经常玩,他还把门钥匙给了一把王某。(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我到黄卫平六楼家吸食两次“麻果”。第一次是3月份,我去黄卫平六楼家,是周某甲开的门,进门后看见汤某、汤凯强、周某甲、王某在麻将房的桌子上吸食“麻果”。我看见他们在吸食,就拿出120元钱放在桌子上,拿了桌上两颗“麻果”跟他们一起吸食。第二次是4月份下旬,我想吸食“麻果”,就骑车去了黄卫平六楼家。进屋后看见汤某、汤凯强、王三、杨泽景、王某在麻将房的桌子上用吸壶吸食“麻果”,跟上次一样,我拿出150元钱放在桌子上,从桌子拿了三颗“麻果”开始吸食。黄卫平知道我们在他家吸食“麻果”。(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的一天,我看到怡景苑小区停了很多小车,我就对周某甲说:你喊黄云涛下来把车挪一下。周某甲说:你去叫。我说:你不把他叫下来我就打110举报你们吸毒。周某甲说:那你直接打110。我听后就打110报了警。不一会他们就离开了。过了几天,黄卫平喊我上他家六楼,我上去后看见周某甲、杨泽景、黄卫平、黄云涛及我不认识的几个年轻人都在里面,周某甲从口袋里拿出十六颗“麻果”,对我说:对不起,前几天有点冲动。他说完就把“麻果”放在桌上。我和黄卫平一人一个吸壶开始吸食“麻果”,周某甲、黄云涛也参与进来吸食,他们一人吸食了一颗。2015年3月份,我在黄卫平六楼家吸食“麻果”时,周某甲用他的手机给我照了几张相。(6)、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在黄卫平六楼家里吸食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3月份的一天晚上,有我、黄卫平、周某甲、王某、刘辉、王三,当时吸食的是“麻果”。第二次是3月份下旬的一天,有我、周某甲、王某、晏辉、王三,当时吸食的也是“麻果”。黄卫平知道我们在他家吸食“麻果”,有时是他开门,他还把他家钥匙给了我和王某各一把。(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至2015年4月,我十几次去黄卫平六楼家里玩,我去的时候,有时会看见汤某、汤凯强、、周某甲、杨泽景、黄云涛等人在里面吸食“麻果”。(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知道王某等人在黄卫平位于邹岗镇车站街六楼家里吸毒的事。2015年3月份一天的下午,我去黄卫平车站街六楼家,是王某开的门。进屋后看到汤立强、汤凯强、王某在一个房间的麻将桌上用自制矿泉水瓶子等工具吸食“麻果”。过了半个月的一天下午,我给黄某打电话,他说在黄卫平家里,我去后看到王某、汤立强、汤凯强、黄某、王三在麻将桌上用两个自制矿泉水瓶子等工具吸食“麻果”。黄卫平知道他们吸毒,他也吸,他还把他家六楼的钥匙给了一把王某。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周某甲、汤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3、孝昌邹岗镇怡景园小区房屋定购合同,证实位于孝昌县邹岗镇车站街国税斜对面怡景园小区六楼房为被告人黄卫平购买。(三)赌博罪2013年1月至9月,被告人黄卫平先后多次,以其本人及王某、邱某的身份证,在孝感开发区安业假日酒店、孝感市金海湾酒店等宾馆开房,组织董某、刘某、安某1、周某甲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由黄卫平、黄某甲、邱某从中抽头营利,每次抽头2000或3000元,获利共计4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的一段时间,大约是元月至9月,黄卫平组织我们在孝感市安业、金海湾等酒店内开房赌博,一共赌了十来次,我参与了三四次,有时我没钱,只在旁边看他们赌博。每次都是黄卫平开好房间后,打电话通知我、刘某、董某、安某1、黄子清等人到他开好的房间打麻将,黄卫平让邱某或是黄某甲到我们打麻将的房间搞服务从中抽头。每当我们当中有人钱输光了,黄卫平就借钱给我们,让我们继续玩,有时黄卫平也和我们一起玩一下。我们一般都是用麻将,打的是卡五星,当时是200元的底子,每人绑200元,外加每人出600元,一场下来,输赢就是2万多。黄卫平让邱某从中抽头,抽头后的钱再由邱某交给黄卫平,一般每场麻将黄卫平要从中抽头3000元,在我参加和旁观的约十余次赌博中,黄卫平一共抽头营利3万多元。黄卫平有时用自己的身份证,有时用邱某或者王某的身份证开房。(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到9月,黄卫平多次组织刘某、董某、夏孝华、安某1、黄子清等人到孝感安业大酒店赌博,从中抽头营利。他们是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一般黄卫平叫我和邱某到安业酒店开好一个房间,然后黄卫平打电话邀约刘某、董某、夏孝华、安某1等人到我们开好的房间来打麻将,一般打的是100至300元的底子,有时每人会出300至500元,这样一场麻将打下来,输赢都在5000至2万之间。在他们打牌时,黄卫平会安排我和邱某在旁边搞服务,有时是他自己。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就从中抽头,一场麻将抽头3000至5000元不等,不超过1万元。所有钱之后都给了黄卫平,因为所有的人都是黄卫平组织起来的。我一共给了黄卫平二、三万元。(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黄卫平多次组织黄子清、刘某、邹卫华、董某等人在孝感安业酒店开房打麻将,从中抽头营利。我没有参与到他们的赌博,我到安业酒店去玩过几次,看到刘某、邹卫华、董某、黄子清等人以打麻将卡五星的方式,在黄卫平开好的房间赌博,有时黄卫平也参与进去,他们一般打50至100元,有时每人还出100至200元,一场麻将下来,输赢在5000至2万元,黄卫平一场麻将从中抽头2000至3000元,持续了一个多月。(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9月,黄卫平经常叫我用我的身份证,在孝感安业、金海湾等酒店开房,我开好后,他就带周某甲、董某、安某1、刘某等人来,他们来后,就在我开好的房间中用打麻将卡五星的形式赌博,黄卫平从中抽头,有时黄卫平也上场赌博。抽头有时是黄卫平本人,有时是他叫邱某或黄某甲在那抽头,因为黄某甲与邱某在那里搞服务。他们一般打200元的,每人还要出300到800元,我给黄卫平开了六、七次房,有时是他自己开房,有时是邱某开房。(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好几个月我参与黄卫平组织的赌博,黄卫平每次安排人在孝感安业酒店开好房间,然后打电话叫上我、夏孝华、刘某、安某1、黄子清,有时黄卫平也参加进来,一般就是我们这几个人中进行四人组合,进行打麻将卡五星,一牌输赢300元左右,一场输赢上万元,黄卫平一场提成2000多元。有时是黄卫平,有时是黄卫平安排的黄某甲和邱某在提成,我至少参与了20次,他们参加的次数应该与我差不多。黄卫平至少提了我们4万元钱。(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断断续续参加黄卫平组织的赌博,黄卫平大多数在孝感安业酒店开好房,有时也会在孝感金海湾酒店,然后联系上我、黄子清、夏孝华、安某1、董某、到他开好的房间以打麻将卡五星的形式进行赌博,有时人数不够,黄卫平也参加进来,一般就是我们这几个人中进行四人组合打卡五星,一般打300元的底子,再每人出100到1000元不等,一场麻将下来输赢在2万至3万元之间。在我们打麻将的过程中,黄卫平每次以提取费用的名义从中抽头,一般最少是3000元。我参加了大概三十多次,他们参加的次数也都差不多,黄卫平一共提了大概四五万元。(7)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我记得断断续续一个多月的样子,我参与到黄卫平组织的赌博。一般黄卫平在孝感安业酒店开好房,联系上董某、我、刘某等人到他开好的房间打麻将,以打卡五星的形式进行赌博,有时人数不够,黄卫平就和我们一起玩,一般打的是50至100元不等,每人再出100元,这样牌一倒,每人要输300元,赢的一共可以收600元。一场麻将输赢在大几千到1万多元,黄卫平每次以提取费用的名义从中抽头一般是1000多元,有时会多一点。我参加了大概六七次,刘某他们参加的次数比我多很多。(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元月至9月,黄卫平叫我与黄某甲,到孝感安业酒店开房,他叫董某、刘某、安某1、夏孝华、黄子清等人到开好的房间去以打卡五星麻将的形式赌博,黄卫平叫我和黄某甲到开好的房间去搞服务,然后从中抽钱营利。我们抽头的钱每次都会交给黄卫平,黄卫平有时会在收到我和黄某甲交给他的钱后,给我们300元的零花钱。象这样持续了九个月的样子。每场麻将从中抽取2000至3000元不等,我记得我给了黄卫平2万余元。2、旅馆住宿人员查询,证实以被告人黄卫平及证人王某、邱某的身份证,在孝感开发区安业假日酒店及孝感市金海湾酒店登记开房的事实。(四)强迫交易罪2015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卫平因孝昌县邹岗镇牛迹山禅寺主持释智通将台阶维修工程交给他人维修,便前往牛迹山禅寺找到主持释智通,对寺庙做饭的连某进行殴打,并辱骂、逼迫释智通下跪,临走之前并说“台阶维修工程必须由我做,如果明天再看到挖机,我就把挖机砸了”,强行与牛迹山禅寺达成在牛迹山禅寺未还清先前所欠被告人黄卫平工程款之前,牛迹山禅寺不允许做任何工程的协议。事后,牛迹山禅寺未将台阶维修工程交与被告人黄卫平实施。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释智通的陈述证实:2011年四五月份,牛迹山禅寺按照规划需要重新建造,我按照规划图纸找了一家建造过寺庙的建筑公司算了一下预算为150万元。我当时也给镇政府分管寺庙的领导唐某商量,唐某说黄卫平愿意免费修建寺庙,资金由黄卫平向邹岗镇成功人士募捐,不要寺庙一分钱,但寺庙建成后佛像开光的善款全部给黄卫平,黄卫平也找到我表明了免费修建寺庙的意思,后来就将修建寺庙的工程给黄卫平做。寺庙建成后,并于当年冬月进行开光仪式,当时由镇政府人去寺庙收的开光善款,总计100余万。后来由唐某和会计卢英俊支付给了黄卫平100万开光善款。后来黄卫平找我签一份还款协议,内容是黄卫平修建寺庙花费360万元,减去支付的100万元,还剩260万元需要给他,他要寺庙每年还他40万元,并说不还钱就要锁寺庙的门。我将此事反映给唐某,他也没有办法,只好做我的工作。后来在邹岗镇政府的建筑公司办公室由我、唐某、黄卫平、卢英俊、徐继成协商还款的事情,当时僵持了一天黄卫平非要我签还款协议,我被逼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将协议签了,签完后我很生气,连协议都没有拿一份就走了。今年寺庙准备把进寺庙的台阶修整一下,于是就请了附近的村民施工。黄卫平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6月9日下午16时许到寺庙找到我,黄卫平见到我就开始骂我,问我凭什么找别人修台阶不找他修。我说:寺庙自已找人修只要1至2万元,你修没有5至6万元搞不成功。黄卫平说寺庙的工程必须由他做,并不停地骂我。在寺庙做饭的××人连某看不过去,就劝黄卫平不要骂,黄卫平一听就打连某。我就过去扯,黄卫平就又打我,边打边要我跪下,我被逼无奈,只有给他跪下。黄卫平走到寺庙门口,指着修台阶的挖机,说:这工程必须由我做,如果明天再看到挖机,我就把挖机砸了。下午我就去政府反映此事,政府派唐某、张佳涛、鲁镇长等领导对此事进行协调。2、证人证言(1)、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黄卫平来到牛迹山寺庙,见到释智通主持就破口大骂,意思是说寺庙整修台阶的工程没有交给他做。释智通给他解释说,这是个小工程,寺庙花一万多元就可以建好。黄卫平说寺庙的工程必须由他做,寺庙出五六万元,他保证把工程做好。释智通说寺庙没那么多钱,还是自己做。黄卫平一听就又骂释智通,我听不过去,就对黄卫平说有什么事好说,不要骂主持释智通。黄卫平一听就骂我想出风头,冲进厨房用脚踢我大腿,还用他手里的包朝我头上猛砸了几下。释智通就过来把他扯走了,黄卫平又开始打骂释智通,边打边要释智通跪在地上,释智通被逼无奈只好跪在地上,一直跪了十多分钟。后来一个男青年和寺庙出纳卢某才把黄卫平劝走。临走时,黄卫平指着修台阶的挖机,说:我明天不想看到这个挖机,挖机明天继续施工的话,我就把它砸了。(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连某打电给我说,有人打夏主持。我听后就赶紧回到寺庙,看见黄卫平在骂夏主持。黄卫平之所以骂夏主持,是因为夏主持没有把寺庙台阶的维修工程交给黄卫平做,夏主持说黄卫平要钱太多。临走时,黄卫平指着修台阶的挖机,说:我明天不想看到这个挖机,挖机明天继续施工的话,我就把它砸了。(3)、证人安某2、余某、周某3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6月9日下午,黄卫平给周某3打电话,叫他们去牛迹山寺庙。他们到达寺庙后,黄卫平叫他们去打夏主持和连某,并说明天不想看到这个挖机,挖机明天继续施工的话,就把它砸了。(4)、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6月10日,因被告人黄卫平为牛迹山寺庙维修台阶之事与寺庙主持释智通发生纠纷,邹岗镇政府组织双方到政府维稳办公室协调,最后达成黄卫平向释智通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工程款未还清之前(含黄卫平工程款),寺庙不允许做任何工程的协议。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卫平、吴某甲、熊某、黄某甲、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黄卫平同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卫平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卫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数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卫平为承揽工程,对他人实施殴打、辱骂和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黄卫平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最终未能实施牛迹山禅寺的台阶维修工程,其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卫平因与被害人夏某发生矛盾,而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吴某甲、熊某毁损被害人夏某的车辆,被告人黄卫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吴某甲、熊某受被告人黄卫平的邀约和安排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夏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夏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甲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在侦查环节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熊某在准备向孝昌县公安局邹岗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干警抓获,其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卫平的寻衅滋事行为所造成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请求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式,按照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依法确定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护理费519元;3、误工费197元。上述费用共计1016元。被告人黄卫平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卫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黄卫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共计1016元。
三、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卫平以无罪提出上诉。辩解:1、关于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认定黄卫平指使其他被告两次毁坏财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殴打胡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提出其并不明知他人吸毒而故意提供场所。3、关于赌博罪,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赌博罪的事实错误。4、关于强迫交易,上诉人提出其与寺庙之间有合同关系,约定了在工程款未付清之前,寺庙工程不得给他人承建。上诉人没有强行承建修寺庙台阶的工程,双方之间没有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卫平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辩解与在案证据均不相符。且其上诉理由与一审庭审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相当,原判对此均已作了详细论述。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卫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上诉人黄卫平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黄卫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超过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黄卫平用殴打、辱骂和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