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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字第1013号

晋中经济开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园区信用社与刘朝宣、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园区信用社,刘朝宣,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园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陈武军,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朝宣,男,一九五七年四月生,汉族,现住本区。被执行人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晋中经济开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业园区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朝宣、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晋市证经字第1605号公证书及(2016)晋市证执字第20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岳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