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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357号

徐建华与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华,高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高继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