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416号原告黄伍岗,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石南镇青叶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21222198806046038。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乐家乐超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下十围东福围东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L0896257-3。经营者魏少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伍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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