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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416号

黄伍岗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乐家乐超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伍岗,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乐家乐超级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416号原告黄伍岗,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通城县石南镇青叶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21222198806046038。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乐家乐超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下十围东福围东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L0896257-3。经营者魏少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伍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孟祥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