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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384号

赵小华与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小华,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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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384号原告赵小华,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法定代表人赖成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37878E。法定代表人周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华与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