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1769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洋,农民。被告蒋秀珍(系刘明洋之妻),农民。被告姜秀河,农民。被告��建林,农民。被告刘少辉,农民。
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洋、蒋秀珍、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洋、蒋秀珍、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明洋、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明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8.5‰,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以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明洋发放了借款5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明洋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也拒绝承担连带保证偿付责任。被告蒋秀珍系被告刘明洋之妻,上述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蒋秀珍在夫妻存续期间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刘明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878.91元及逾期利息9339.31元;2、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蒋秀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义务;4、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明洋、蒋秀珍、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洋、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明洋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8.5‰,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逾期还款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姜秀河、刘建���、刘少辉以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明洋发放了借款5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明洋拒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878.91元,截止2016年5月6日的逾期利息9339.31元,致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户籍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洋、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后,被告刘明洋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刘明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明洋追偿。因被告蒋秀珍在上述借款期间与被告刘明洋夫妻关系存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蒋秀珍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明洋、蒋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878.91元、截止2016年5月6日的逾期利息9339.31元及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2.75‰[8.5‰×(1+50%)]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姜秀河、刘建林、刘少辉清偿后可以向被告刘明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五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
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