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诉 讼 保 全 事 项 通 知 书(2017)浙0105民初6836号林时晃:本院根据你方申请和法律规定,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了诉讼保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内容:1、房产,期限至2020年8月14日。期限届满后,对被保全资产仍需续保的,请你方在到期日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诉求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的,则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如案件已上诉到上级法院,且尚在二审期间的,则向上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同时将续保申请书抄送本院相关审判庭。
四、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