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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776号之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府庆、郭永丽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侯府庆,郭永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后朗,行长。被执行人侯府庆。被执行人郭永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府庆、郭永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永丽名下的汽车二辆,侯府庆、郭永丽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x号x栋x层x号、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x号x栋x层x号、成都市金牛区九里提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四套,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跃成

审 判 员  伍宏山

代理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