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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628号

马富泉与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富泉,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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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马富泉,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住哈密市。本院申请执行人马富泉与被执行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富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合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

审判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