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5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贲道均。委托代理人贲道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和,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严同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炜。委托代理人王治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锐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崔广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1.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50.98元,由上诉人上海润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