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28号申请人杜强,男,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罗富强,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胡丽,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蒲吕镇龙云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方国,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力揽电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70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富强、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罗富强名下渝AKZ6**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胡丽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号房屋。担保人深圳市渝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马灵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城号幢号房屋,担保人张海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碚区村号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富强、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罗富强名下渝AKZ6**号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胡丽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场号房屋;
四、查封担保人马灵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城号幢号房屋,担保人张海明名下位于北碚区村号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