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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75号

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75号

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俊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克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