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75号
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俊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克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