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641号原告王正,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四川大学研究生二年级,现住四川大学望江校区北园2舍144。被告贾欣,女,24岁,汉族,大学文化,住镇巴县小洋镇绿色产业园区。被告贾学元,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镇巴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与被告贾欣、贾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以二被告已归还所欠款物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靳逢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