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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36号

申请人张春玲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玲,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保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明,男,汉族。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恒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春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