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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287号

韩宝光与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宝光,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光。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韩宝光与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1719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