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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79号

孙海光、彭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海光,彭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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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79号申请人孙海光,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彭苗苗,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驾驶员,住万年县。申请人孙海光与被执行人彭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彭苗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喻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