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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078号

梁国军与王立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梁国军,王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078号原告梁国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波,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告梁国军与被告王立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