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4192号(2016)沪0114执4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蓓,行长。
委托代理人:季国一,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文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黄淑薇,女,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2月15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与黄淑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淑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淑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朱洁
审判长顾慧萍
审判员陆琦
审判员陈伟明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豪
审判长 梁军
审判员 朱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