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1967号

王宁宁、徐群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宁宁,徐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宁被执行人徐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25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群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群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群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3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