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1804号
原告:陈金寿,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6。
被告:梁志平,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30。
被告:欧阳彬,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寿诉被告梁志平、欧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寿于2016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寿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金寿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柏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