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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82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劳翠茵、劳启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劳翠茵,劳启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8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5753-9。负责人王灏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国健,是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劳翠茵,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劳启驹,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劳翠茵、劳启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劳翠茵、劳启驹应归还借款本金1430721.62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78581.43元、以1430721.62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9.90%计算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劳翠茵、劳启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138号铺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合共228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7454.6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243.49元、(2016)粤0605执86号案的执行费7847.87元、(2016)粤0605执87号案的执行费8724.58元、(2016)粤0605执88号案的执行费5490.64元、(2016)粤0605执89号案的执行费6378.1元、(2016)粤0605执90号案的执行费6270.3元、(2016)粤0605执91号案的执行费6463.86元、(2016)粤0605执92号案的执行费7056.91元、(2016)粤0605执93号案的执行费9175.98元、(2016)粤0605执94号案的6935.27元后,余款41867.67元待本院(2016)粤0605执86号案处理完毕被执行人财产后统一分配予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劳启驹名下的粤X×××××号牌小汽车,因已被其他档案查封且不知去向,故本院无法处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粤0605执86号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劳启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3-2911号共9处房产,因上述房产均已抵押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若上述房产处理得款在支付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本案可一并参与分配。另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劳启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虹路48号保利东嘉花园138铺位(合同号:Y126121)],本院无法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处理上述房产得款的分配。除此之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德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