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78号申请人李志梅。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海霞。本院在执行李志梅与石家庄市矿区盛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即:矿劳仲案字[2016]第005号仲裁调解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歇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107执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