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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323号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23号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7块田13组。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告:林某,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泽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婉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