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31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柳立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
审判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