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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613号

周香华与陈秀兰、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香华,陈秀兰,周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

被告:周香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周香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秀兰、原审被告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香华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所以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周香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秀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华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周香华未能提交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霞

代理

审判员  林伟

代理

审判员  魏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