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
被告:周香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周香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秀兰、原审被告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香华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所以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周香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秀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华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周香华未能提交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霞
代理
审判员 林伟
代理
审判员 魏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