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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176号

曹刚与承德市双桥田家老年公寓、田昌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田家老年公寓,田昌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田家老年公寓。被执行人田昌磊。本院在执行曹刚与承德市双桥田家老年公寓、田昌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冀0802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刚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0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