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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572号之一

丁思谦与陈伟、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思谦,陈伟,陈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思谦,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丽红,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丁思谦与被执行人陈伟、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伟、陈丽红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伟、陈丽红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伟、陈丽红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伟、陈丽红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