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5047号原告耿佳佳,女,1998年10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耿革生(原告之父),1970年1月13日出生,北京中煤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耿润生,男,1972年8月9日出生。被告谭徽,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谭鑫濛,女,2009年1月13日出生。
原告耿佳佳与被告耿润生、谭徽、谭鑫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佳佳之法定代理人耿革生、被告耿润生、谭徽及被告谭鑫濛的法定代理人耿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佳佳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经过继承诉讼取得了爷爷耿文廷遗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号楼×层×号两居室楼房一套的所有权。现在三被告非法占有属于原告单独所有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号楼×层×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耿润生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继承诉讼我已经在2015年11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法院已经将再审材料转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束,目前让我腾房不现实。我没有经济在外面买房或租房,所以我拒绝腾房。
被告谭徽辩称:我与耿润生是夫妻关系,谭鑫濛是我们的孩子。我现在没有工作,全家只有耿润生一个人上班,我们没有经济条件解决住房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谭鑫濛辩称:我的辩论意见与谭徽及耿润生的答辩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耿润生与被告谭徽系夫妻关系,被告谭鑫濛系二人之女;原告系被告耿润生的侄女。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经过继承诉讼的方式取得了其爷爷耿文廷遗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号楼×层×号两居室楼房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诉讼中,三被告自述于2008年6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但三被告的户籍均不在涉案房屋内。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通过继承诉讼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三被告继续使用、占有该不动产显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告所称的经济上存在困难、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答辩意见亦不属于法定的抗辩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耿润生、谭徽、谭鑫濛将北京市西城区三义里×号楼×层×号房屋腾空,交予原告耿佳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耿润生、谭徽、谭鑫濛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 李春英
人民陪审员 张汝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雯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