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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831号

张宝与张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被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账户代发工资款每月1500元予以扣留直至扣清人民币22938元整时止。

二、此款直接扣划至申请人张宝账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庆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