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4872号原告昆山市磊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民管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0353-0.法定代表人欧阳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晨儿、姚小虎,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沐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北路199号楼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8292971P。
原告昆山市磊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沐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磊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晨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沐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磊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流水线设备的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15000*W250/940*H750/1900mm型号的流水线设备3条,总价43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5000元预付款,货到现场再付5000元,2015年12月底前再付15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定制了设备,并按约履行了交货及调试安装义务,但被告在付了10000元货款后,迟迟未能如约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被告未付清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迟迟未给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的实际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愿判如所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的L15000*W250/940*H750/1900mm型号的3条流水线设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沐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合同书、流水线作业方案协议及报价,证明双方存在流水线定作合同关系,对货物交付及款项的给付有了明确的约定。2、送货单、验收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及安装调试义务并得到被告的确认。3、银行流水单,证明被告给付了1万元货款,但是剩余款项没有支付。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订购三条L15000*W250/940*H750/1900mm型号的流水线,总价值43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5000元预付款,货到现场再付5000元,2015年12月底再付15000与阿奴;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十、甲方未付清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因付款不按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机器,情况严重的,可以拆走设备”。2015年12月10日,原告将三条生产线交付给被告,被告亦予以签收,且该三条生产线已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款项,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引起该纠纷。上述事实由合同书、送货单、验收单、支付凭证及本院庭审笔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订购三条流水线,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将三条生产线交付给被告且已按照合同要求安装完毕,但被告未依照合同付款,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被告未依约付款,三条生产线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故原告要求取回三条生产线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沐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条L15000*W250/940*H750/1900mm型号的流水线返还原告昆山市磊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90元,三款合计19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王建勋
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振华 更多数据: